通过对电器商品的生产制造制定行业标准
欧洲家电协会是在欧洲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家电行业协会的一个组织机构
该机构主要是通过对电器商品的生产制造制定行业标准,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评估审核制造商的安全投资的,欧洲家电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11日
1、起草章程并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核同意。
2、程审查通过后成立筹备组,筹备委员会负责组建协会和提交有关材料。
3、制定组建协会的计划和方案,拟定选举章程和选举办法,选举成立临时会议。
(一) 为全行业和协会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会员和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监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法规、行业规划与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三) 组织全国性家电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通过交易会、博览会宣传民族品牌、展示世界相关行业的最新成果,推进国内外厂商的相互交流,促进国内家电流通行业水平的提高。
(四) 向用户和消费者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特优新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商品质量检测活动,积极维护会员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 推动家用电器厂商之间、商商之间、科工贸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和商誉信用评估活动,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 发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内外交流,将会员组织起来建立新型的工商关系,实现会员间的优势互补。倡导和推广现代营销形式,着力培育现代新型商业队伍。
(七) 开展科学技术交易,产权置换中介,无形资产转让,制度创新等新型业务项目,促进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开展其他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八) 搜集行业科技情况、经济信息和产业政策,建立行业信息库,建设电子商务,开展网上资讯业务,办好协会会刊,编写出版行业专业图书。
(九) 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掌握行业的最新国际动态和科技发展水平;组织国内企业出国考察国外市场和先进业态;为国内外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提供服务。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APPLIANCES SERVICE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缩写:CNHEA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家电产品服务维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行业业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维护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讨。组织行业成员参与制定标准、行规、行约及实施指南;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法规贯彻。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适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行规、行约,对行业进行引导,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推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并组织制定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的测评鉴定,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工作。
(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五)权益维护。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家电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电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务维修企业建设和发展。
(六)关系协调。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的意见,协调行业、企业及会员间的关系。
(七)信息统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布等工作,建立中国家电行业服务维修信息网,及时调查、研究、传递和反馈信息。
(八)服务推广。组织国内外的同行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技术交流。定期举办国际论坛和专题研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职业教育。建立和发展定点培训基地和定点培训学校,搭建职业人才交流和服务平台;定期举办行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竞赛。
(十一)其它事项。完成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完成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电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电服务维修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电服务维修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凡热心家电服务维修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七)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须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5 月29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
任何协会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家电协会不是企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不是民营企业的问题。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英译名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广东省家电商会是由从事家用电器的制造商、经销商、供应商(含外商、台港澳地区和外省投资的企业),以及与家电行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科研、设计、检测、教育和行业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本商会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DHEATA)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本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以广东省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家用电器营销流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补齐家电市场短板弱项,打通家电消费堵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低碳、绿色、智能、时尚家电消费升级需求,拉动家电及上下游关联产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积极配合废旧家电回收行业发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允许相关车辆进小区,对无正当理由阻挠相关车辆进小区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鼓励省零售商协会、省家电行业服务协会等相关协会发挥专业优势和平台作用,围绕智能家电使用功能、绿色家电维护保养、家电安全使用、废旧家电回收等方面,制作公益宣传图文、视频资料,组织开展公益宣传。
二、推进家电下乡
三、鼓励基本装修交房和家电租赁
贯彻落实我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导太原、大同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鼓励配置基本家电产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额度,支持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鼓励家电零售企业开展租赁业务,满足新消费需求。
四、拓展消费场景提升消费体验
指导支持省家电服务行业协会、品牌家电企业等组织开展山西省家电消费节、厨房电器美食节等消费促进活动。开展家电更新消费公益宣传行动,普及超期使用家电危害知识,传播绿色智能、安全健康的消费理念。鼓励苏宁、国美等电商企业利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线上市场。在太原、大同等市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工作。以太原市、运城市、晋城市、阳泉市为一刻钟便民商圈首批试点城市,在巩固提升试点建设、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提升社区商业便利化、标准化、数字化、品质化水平,提升家电消费体验。
五、优化绿色智能家电供给
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深度融合数字家庭产品应用与工程设计,强化宜居住宅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绿色智能含量,对符合技改条件的生产企业优先提供支持。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标准宣贯,向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绿色智能家电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及配件标准的兼容互适,加强绿色智能家电标准的宣贯,提高全社会对绿色智能家电标准的认知度,努力形成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普及率和消费水平的提高。
六、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引导品牌家电企业推广普及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标准,提升售后维修人员服务水平。帮助对接街道、乡镇,为售后维修服务进社区、进村庄、进商场、进平台搭建渠道,提升专业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以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为抓手,推动全省域、全方位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围绕“安全、质量、价格、维权、服务”五个消费放心目标,加快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为一体的家电消费环境,建设共治格局。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充分发挥放心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建立“无理由退货线上服务平台”,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商品服务供给品质。
七、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收运体系衔接融合,加快废旧家电等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回收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多方力量,建设家电回收网点、绿色分拣中心。积极争取国家对废旧家电回收项目的支持。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等要求,对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确保全省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八、加强基础设施支撑
积极开展“送剧下乡”活动,建立“山西省广播电视剧目内容资源库”,推动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通过政府采购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择优征集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免费提供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推动山西广播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地市广播电视台建设和升级4K超高清电视制作系统,加速推进县级播出机构高清制播能力建设。提升有线电视网络综合业务承载能力和宽带网络能力,加快网络云化、光纤化、IP化改造。根据信息化基础条件,分期拓展5G+智慧社区覆盖范围,推动智慧社区建设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有效衔接。
落实《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提升小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满足居民家电使用基本生活需求。督促引导供水、燃气、电力、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做好衔接;落实出资责任,优先安排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额度,支持我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强化农村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供电能力,结合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做好乡村配套电网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高农村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逐步提高农网户均配变容量,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
九、落实财税金融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支持。
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电流通企业精准发力、精细服务,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畅通税企沟通渠道,便利办税缴费方式,在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基础上,全力推进留抵退税扩围政策直达快享,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政策红利。
将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持续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绿色智能家电的生产、服务和消费等环节优化金融服务。按照普惠金融相关政策,持续推进绿色智能家电领域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调动整合资源,压实各方责任,抓好具体落实。要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注重用市场化、可持续办法扩大消费,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各相关部门要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工作进展,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促进家电消费持续恢复。
山西省商务厅_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0月14日